序号 |
应受处罚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
1 |
违反规定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2 |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3 |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4 |
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
警告、罚款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 |
没收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
机关吊销许可证。 |
7 |
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 |
没收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
机关吊销许可证。 |
8 |
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 |
没收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
机关吊销许可证。 |
9 |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 |
警告、罚款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 |
警告、罚款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
行许可证》的电视剧 |
警告、罚款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 |
警告、罚款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 |
警告、罚款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 |
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15 |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 |
警告、罚款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展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17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设施、吊销许可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由广播电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18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9 |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 |
警告、罚款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20 |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及其他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
警告、罚款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开办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21 |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22 |
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广告播放比例、随意插播广告等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
23 |
擅自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或擅自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等 |
警告、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 |
24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等 |
罚款、没收设备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25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 |
罚款、没收设备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26 |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27 |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28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设备、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29 |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设备、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30 |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设备、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31 |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设备、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32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4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5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6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7 |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 |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40 |
已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或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 |
警告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
41 |
已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 |
警告、罚款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
42 |
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
43 |
违反《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许可证 |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
44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45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46 |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象、文字及其他信息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47 |
未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输业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48 |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49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50 |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51 |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52 |
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 |
没收设备、罚款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三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53 |
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54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55 |
付费频道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56 |
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57 |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未按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58 |
未按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