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征收依据表
序号
行政征收项目
征收种类
行政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1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
其他行政 事业收费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广播电视部商有关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批复》(苏价费[1996]376号、苏财综[96]155号)。
2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服函[2005]196号、苏财综[200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