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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乱装电视卫星接收器的现象,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
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的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该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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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5 19:11:01 |